(2017)川0522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福宣、赵利群、赵利平与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宣,赵利群,赵利平,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14号申请人:李福宣,女,汉族,1949年11月2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赵利群,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赵利平,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陈刚,男,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李福宣、赵利群、赵利平与被申请人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人李福宣、赵利群、赵利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小车一辆和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福宣、赵利群、赵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小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刚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