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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冬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冬连,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小学文业,务工,住东乡县。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3年10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许梅伟,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冬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冬连及其辩护人许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何冬连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台湾街第六间1-2号一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1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冬连及1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4280元和麻将3副。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扣押笔录及被告人何冬连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冬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何冬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冬连开设赌场的地点是在取得营业执照的棋牌室,参赌人员主要是周边工厂的工人,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何冬连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合法经营棋牌室,并不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其开设赌场的时间远小于其经营棋牌室的时间,且收取的费用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收入;被告人何冬连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且家庭困难、身患疾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冬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何冬连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台湾街第六间1-2号一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1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冬连及1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428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和赌具麻将3副。另查明,被告人何冬连从该赌场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具照片,证实公安人员经举报于2016年11月3日19时许,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台湾街第六间1-2号一楼查获一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冬连及王某1、朱某等12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人民币4280元和赌具麻将3副。2、证人王某2、乐某、王某1等12名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3日晚上,他们在大仑社区台湾街第六间1-2号一楼店内参与麻将赌博,后来当晚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扣押赌资的经过。该赌博场所和赌具是被告人何冬连提供的,被告人何冬连从中有抽水。3、证人何某(被告人何冬连的丈夫)证言,证实大仑社区台湾街第六间1-2号一楼店面是其租赁的,用其身份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由被告人何冬连经营棋牌室。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证实参赌人员均已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280元也已被石狮市公安局收缴。5、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证实涉案店面有办理棋牌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为棋牌文体活动提供场所及器具出租(不含电子游戏机和游艺项目,不得从事赌博),登记经营者为何某,注册日期为2010年4月2日。6、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冬连的身份、前科情况。7、被告人何冬连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其对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在案。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冬连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台湾街第六间1-2号一楼开设赌场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冬连在该期间内开设赌场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何冬连的供述,且被告人何冬连供述该期间内其抽水数额仅为人民币3000元,结合被告人何冬连经营的棋牌室有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事实,被告人何冬连在该期间内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冬连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冬连曾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冬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本案赌场的赌博金额较小,可对被告人何冬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何冬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情节,不宜对被告人何冬连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何冬连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冬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三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何冬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荣添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林明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