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启美、胡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启美,胡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316号。法定代表人雷小洪,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启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被执行人胡玉兰,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本院在执行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启美、胡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启美、胡玉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