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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英与冉生国、罗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冉生国,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冉生国,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罗英,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冉生国、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2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生国于2017年5月22日交付全部案件款3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增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