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齐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924号被执行人齐济,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齐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终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