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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乌兰与王美生、马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王美生,马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农林牧渔劳动者,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白玉枝,亲友,农民,无。被执行人王美生。被执行人马强强。乌兰与王美生、马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美生、马强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兰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1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