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洋、李露露等与周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洋,李露露,周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407号原告:吴洋,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原告:李露露,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方,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3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074401421F。主要负责人:彭振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洋、李露露与被告周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洋、李露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玲、被告周方、被告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洋、李露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周方赔偿吴洋、李露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整;2.依法判决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周方、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吴洋、李露露系死者吴梓萱的近亲属,是本案赔偿权利人。2017年3月7日,周方驾驶鲁P×××××小型面包车因操作不慎逆向行驶碰到周绍凤驾驶的电瓶三轮车,造成车辆受损,周绍凤及电瓶车乘车人李露露、吴子睿、吴梓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方驾车逃逸,吴梓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绍凤、李露露、吴子睿、吴梓萱无责任。周方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经调解,周方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剩余12万元不愿赔偿,要求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周方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吴洋、李露露要求的赔偿没有异议,请求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辩称,1.其公司承保的车辆驾驶员周方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还造成李露露、吴梓睿受伤,如法院判决其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为其他伤者预留相应的交强险份额;3.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其公司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吴洋、李露露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周方驾驶证复印件、鲁P×××××小型面包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蚌埠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费票据、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保险单复印件、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商业险保险条款复印件,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调解协议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周方驾驶鲁P×××××小型面包车因操作不慎逆向行驶碰到周绍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车辆受损、周绍凤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露露、吴子睿、吴梓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方驾车逃逸,吴梓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绍凤、李露露、吴子睿、吴梓萱无责任。周方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事故发生后,周方与吴洋、李露露、周绍凤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一、由周方一次性赔偿(包括补偿)吴洋、李露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30000元。前期已经支付5万元,协议签订时支付36万元,剩余12万元由吴洋、李露露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索赔,所得赔偿款归其所有;二、周方一次性赔偿周绍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三、本协议签订后,吴洋、李露露、周绍凤就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不再追究周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谅解。”周方已经给付吴洋、李露露41万元、给付周绍凤10万元。李露露、吴子睿仅表皮擦伤,无需治疗。吴洋、李露露系死者吴梓萱的父母亲,是本案赔偿权利人。吴梓萱出生于2013年6月26日。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支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绍凤、李露露、吴子睿、吴梓萱无责任,该节事实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周方驾驶的鲁P×××××小型面包车在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虽然驾驶员周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仍应当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周方与吴洋、李露露达成了关于吴梓萱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赔偿(包括补偿)协议书,并已给付41万元,但该协议书中未明确周方所给付款中赔偿、补偿项目、具体数额,该协议书不能免除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故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辩称预留交强险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已无考虑必要。吴洋、李露露主张的医疗费31809.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丧葬费27570元,因其计算数额有误,应当为27569.50元;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9156元/年×20年=583120元,因其提供的户籍信息显示吴梓萱为农村居民,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无事实依据,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赔偿予以赔偿,即11720元/年×20年=234400元;丧葬事宜支出费用5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本院酌定3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洋、李露露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1809.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27569.50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丧葬事宜支出费用3000元,合计376779.38元。太平财保聊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吴洋、李露露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洋、李露露各项损失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洋、李露露对周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克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