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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秀云与程世忠、程世会、程玉娟、程玉红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08号本院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于秀云与被告程世忠、程世会、程玉娟、程玉红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三页正数第十八行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碧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