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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敏,张春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梁增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敏,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水,男,汉族。被上诉人凌敏、张春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森,男,汉族。上诉人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敏、张春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多收取的75元退还给上诉人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健军审判员  黎湛红审判员  曾维海书记员  李松霞书记员  张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