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635号原告:马某,性别:××。被告:王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丙。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婚续期间原告多次遭受被告的辱骂和殴打,且被告疑心很重。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现在两个女儿尚小,为了孩子,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现随被告生活。2016年8月左右,原告与婆婆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发生打架。原告自此离家出走。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均好。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