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86号原告:万某,女,生于1971年3月18日,住南江县流坝乡。被告:刘某,女,生于1984年3月14日,住南江县东榆镇。被告:陈某,男,生于1979年8月24日,住南江县双流镇。原告万某与被告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万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