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张德庆、李青梅与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覃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庆,李青梅,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覃锋,周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庆,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申请执行人李青梅,女,生于1967年11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襄阳森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51847G。法定代表人覃涛,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锋,男,生于1972年6月20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周艳丽,女,生于1969年10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德庆、李青梅与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覃锋、周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覃锋、周艳丽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德庆、李青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覃锋、周艳丽所有的价值3477780元(本金1910000元,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即利息295117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程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