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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才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才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60号罪犯贺才南,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才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贺才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贺才南富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才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4.1分。有三次违反监规记录,被扣5分,其中一次打架还手被扣3分,一次争执推拉被扣1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才南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多次违规记录,且只履行部分罚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才南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