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祁雪娟,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王兴锋审判员 王喜兰审判员 毛彩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