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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祁雪娟,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王兴锋审判员  王喜兰审判员  毛彩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