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于尧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6号罪犯于尧,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于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解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尧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2.4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审判阶段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尧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