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占海诉被告李玉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海,李玉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21号原告:吴占海,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京,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兰,女,汉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农民,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占海诉被告李玉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占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占海以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占海负担。审判员 谢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