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顺祥与缪成忠、李仁慧、吴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祥,缪成忠,李仁慧,吴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64号原告:苏顺祥,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缪成忠,男,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李仁慧,女,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吴国富,男,约46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苏顺祥与被告缪成忠、李仁慧、吴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苏顺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顺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顺祥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