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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冉丛伯、王华宇与廖明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丛伯,王华宇,廖明人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909号原告:冉丛伯,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王华宇,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又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明人,男,汉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丛伯、王华宇与被告廖明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丛伯、王华宇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冉丛伯、王华宇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