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冉丛伯、王华宇与廖明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丛伯,王华宇,廖明人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909号原告:冉丛伯,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王华宇,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又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明人,男,汉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丛伯、王华宇与被告廖明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丛伯、王华宇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冉丛伯、王华宇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