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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鹏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王辉,高鹏,王辉,高鹏,王辉,高鹏,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00号原告:高鹏,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王辉(又名王小辉),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与被告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