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红秋申请与唐德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303号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48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秋,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蒙古旗兴隆庄兴隆村。被执行人唐德民,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红秋与被执行人唐德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红秋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