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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一华、何廷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一华,何廷山,黄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079号之一申请人楼一华,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被执行人何廷山,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黄红菊,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6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红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8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