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善勇与易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勇,易玖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70号原告:杨善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志霞,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玖江,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杨善勇与被告易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杨善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善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杨善勇负担。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倩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