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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潘光高、孙广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潘光高,孙广亮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7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负责人:郭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光高,男。被告:孙广亮,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被告潘光高、孙广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