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程闯与师海帝、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闯,师海帝,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2774号原告程闯,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代理人卢怀纺,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海帝,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韩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闯诉被告师海帝、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宗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闯委托代理人卢怀纺,被告师海帝、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师海帝给付工资634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受雇于被告师海帝在辽宁东戴河佳兆业先后从事消防喷淋点管道安装、配合装修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00元,年底奖金另算。一直到2015年9月原告干完活后,被告师海帝并未全部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多次与被告师海帝沟通,但被告师海帝均以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手里没钱为由推拖。被告师海帝于2016年8月31日给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1份,被告师海帝尚欠原告6340元工资。据了解辽宁东戴河佳兆业消防工程是由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承包的,被告师海帝从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的消防喷淋点安装工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已提供劳务,而被告师海帝作为雇主亦应承担给付工资责任。而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给被告师海帝,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故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起诉到贵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被告师海帝辩称,我欠原告的钱我肯定能给。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已经经过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以追讨工资的名义进行的起诉,根据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告希望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本案已经经过海港区法院进行审判,而且生效的判决书已经确认本案的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体的工资数额,也不能证明本案的被告应承担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贵院依法认定本案被告不应向本案原告支付工资,对这个事实进行明确认定,而且原告也没有上诉,这是生效判决,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有事实依据,也与希望公司无关系,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第三,本案被告已支付师海帝全额工程款,上次起诉已提供证据。第四,师海帝并没有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全部施工,由其他第三方进行了未完工的施工。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一,拖欠工资明细,是被告师海帝给原告出具的拖欠工资明细,证明师海帝拖欠原告工资。证二,提交判决书和承包合同复印件,承包合同证明存在违法分包,判决书的第七页第八至十一行,海港区法院认定被告希望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师海帝,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被告希望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师海帝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一认可。对证二承包合同有异议,当时签的是ABCD四栋楼,当时是意向,合同没有盖章。我不包括装修与主力管安装,还有支管入户、穿墙打眼,按现有的喷淋点点位数85块钱一个点,按这个意向谈的。对判决书不发表意见。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一的三性均有异议,在劳动仲裁阶段,并没有工资表这个东西,这个肯定是后做的。工资表的具体数额和仲裁裁决书的数额是一致的,在海港区的生效判决里确认了刘某等人制作的工资表是在仲裁阶段为了诉讼现做的,在判决里有认证,所以如果师海帝认,他就认,希望公司不认,有生效判决作证。对证二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包合同证明了双方之间是包清工,是按点位以及点位的价格计算的,所以至于师海帝用工用谁是师海帝自己负责的。价格和工程量是包死的,希望公司已根据施工点位已足额支付人工费。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被告希望公司将C、D栋喷淋点包给师海帝这个事实被告是没有异议的。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本身希望公司和师海帝就是包清工的关系,师海帝在仲裁阶段承认把活包给了刘某,刘某包给了谁他也不清楚。而且判决书第七页理由如下的第二点也印证了这个问题,所以被告希望公司认为师海帝对工资的确认也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师海帝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提交工序移交表,施工进度表,零星用工,证明这个工程我们参与了。原告对被告师海帝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三份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该三份证据所显示的喷淋系统的安装与管道施工都是由十四名原告完成的。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师海帝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三份证据,工序移交表真实性无异议,这个只能证明部分工程由被告师海帝进行了施工,不是全部。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这个工程师海帝已经干完了。对后两个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李某某没有出庭,不知道是不是他所写。如果是他所写,有零星用工,不是所有的雇佣人员都是持续的在干活。对于师海帝施工的事实不予考量,只是工程没有干完。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一海港区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工资的事已经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以驳回。同时证明法院已经确认了希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向本案原告支付工资。而且判决数额和本次原告起诉的数额是一致的。证二,是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师海帝作为证人,见笔录的第五页。证三,工程通知单,编号是DDH罚4-034,证明出具罚单的期间D座消防喷淋施工现场已连续五日无施工人员施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所以对希望公司罚了10000元,证明周某某、阎某、程某等在这期间是没有出勤的,对工资数额的产生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认为师海帝也不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另有工程通知单复印件五份,证明师海帝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工期延期等一系列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给希望公司造成了损失。也证明施工人员有问题,施工没有如期完成。证四,某某消防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是祥瑞公司施工了一部分工程,第一层和第三十四层不是本案原告工作的内容。证五,银行的往来信息凭证、电子回单等证据一组,证明希望公司已经将师海帝承包的工程款支付给师海帝,总共167280元。所以即使是师海帝尚欠刘某的工资,与本案被告希望公司也没有关系,希望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义务。还有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师海帝承包的工程没有完全施工完毕。D座地下室是张某某施工的,不是师海帝。证明被告希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原告是基于劳动争议与被告希望公司产生的纠纷,与本次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仲裁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等人都是师海帝雇佣的,刘某只是代班。对13万元的数额,对希望公司的数额有异议,指定的工资是真实的,已经把当时的数额都刨去了。仲裁庭审笔录第六页第十九行至二十行,可以看出承包金额是20多万,与被告提交的第五份证据不符,其实并未全部支付。对工程通知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与被告师海帝提交的工序移交表有矛盾,师海帝提交的表中有被告希望公司的盖章,有李有金的签字,能说明2015年7月27日,对D座的25层的喷淋已经施工完毕。对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据无异议。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对编号是DDH罚4-034的工程通知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该单内容施工现场连续五日无施工人员施工与事实不符。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师海帝对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别的不发表意见。对工程通知单,指的是总体合同,我干的是消防喷淋,他不明确。对罚款通知单有异议。对某某公司的人工费价格超出了我安装的点位的价格,打压调试不可能发生这么多费用,有异议。对银行往来无异议,但是有一笔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10时41分,这是电工的人工费,与消防的无关。对佳兆业施工的证明,D栋地下喷淋系统是张某某施工的有异议,主支线管安装是我组织刘某施工的,他证明张某某全部安装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了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程闯劳动争议纠纷,案号为(2016)冀03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向原告程闯支付工资6350元。同时该判决查明,张某某提供了一份考勤表,考勤表系刘某为进行诉讼制作的,师海帝也未予确认,且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通知单》显示2015年6月19日前D座消防喷淋施工现场连续5日无施工人员施工,与考勤表显示的周某某、阎某、程某、单某等在此期间仍然工作相矛盾;证人王某的出庭作证证言显示佳兆业D座5-10层的管路打压、维修由其施工;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言显示佳兆业C座的消防和喷淋系统是由其公司做的。综上,程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体工资数额,也不能证明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现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并提交2016年8月31日被告师海帝为包括原告在内的14名劳务人员出具拖欠工资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师海帝拖欠原告程闯工资6340元,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该份证据系被告师海帝按考勤表核算而来,而该份考勤表经本院(2016)冀03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系本系列案中原告刘某为进行诉讼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同时原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所拖欠的具体数额,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师海帝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6340元的诉请,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体工资数额,也不能证明被告秦皇岛市希望机械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宗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桂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