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绮、汪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绮,汪文军,卞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监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绮,女,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倪玲燕、王元琳,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文军,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无锡市南长区。原审被告:卞冬林,男,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住靖江市。再审申请人朱绮因与被申请人汪文军、原审被告卞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82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绮称,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27万元借款,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汪文军、原审被告卞冬林均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2月,朱绮经他人介绍认识汪文军。同年3月4日,朱绮出具借条向汪文军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当日,汪文军交付朱绮3张金额共计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朱绮随即承兑并交给汪文军3万元,实际出借款项为27万元。同年7月,朱绮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嗣后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原审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对朱绮进行了询问,其称:借条是我出的,我收到27万元借款本金,借款经过是属实的。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汪文军向申请人朱绮实际出借27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以及交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朱绮于原审中也认可收到了汪文军出借的27万元,结合朱绮已归还1万元的事实,应能认定汪文军向朱绮实际出借27万元并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成立,朱绮称其未收到出借款项,与其在原审中的陈述不一致,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朱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鞠秋平审判员 褚 胜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