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文博与刘志刚、李春林、刘瑶凤、许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博,刘志刚,李春林,刘瑶凤,许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511号原告:田文博,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志刚,男,1975年0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春林,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瑶凤,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许凤艳,身份证号不详,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田文博与被告刘志刚、李春林、刘瑶凤、许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田文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原告2,250.00元退给原告田文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文博负担。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