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夏国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锦,代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夏国锦,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代征,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夏国锦与代征租赁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代征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询代征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后申请人夏国锦及被执行人配偶张颖均表示不清楚代征下落,目前张颖无收入来源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名下无财产,本院已将代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代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夏国锦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代征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