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兴兰与蒋少友、罗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兰,蒋少友,罗光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737号原告:杨兴兰,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玲,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少友,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罗光茹,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杨兴兰与被告蒋少友、罗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兴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兴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曾 艳审判员 宋朝伟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秀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