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倪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倪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090号原告刘建伟,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定伟,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原告刘建伟因与被告倪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伟、被告倪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伟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倪定伟向原告借款5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1月20日起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倪定伟辩称:我向刘建伟借款时说的是月息5分,现在不可能按这个标准,我能还她本金就不错了。原告刘建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1月20日借条一份,证明2012年1月20日,被告倪定伟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被告倪定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倪定���与原告刘建伟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倪定伟因生意需要向刘建伟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五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倪定伟向原告刘建伟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催要,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由于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自2012年1月20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倪定伟关于暂时无力偿还,不应支付利息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伟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倪定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燕子审判员 王国领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商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