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美兰、王明才等与王德茂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兰,王明才,王存才,王彩花,王德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076号原告黄美兰,女,194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明才,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存才,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彩花,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杨小星,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茂,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6540145-X。负责人:栾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雪,该公司员工。原告黄美兰、王明才、王存才、王彩花诉称,2016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王德茂驾驶鲁B×××××号轿车沿华山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孔雀河三路向左拐,王京德骑电动车行驶至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鲁B×××××号轿车右后侧与王京德骑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京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德茂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京德无责任。2017年1月19日王京德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为医疗费77787.91元(门诊955.94元;住院7683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60元(20元/天×103天),护理费15157.48元(147.16元/天×103天),误工费20480元(80元/天×256天),残疾赔偿金133221元(40370元×11年×30%),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255106.39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王京德于2017年4月30日死亡,2017年5月15日黄美兰、王明才、王存才、王彩花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参入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为原告。2017年5月15日四原告要求对王京德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提出鉴定申请,现正在鉴定过程中。本院认为,因王京德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美兰、王明才、王存才、王彩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127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王柏爱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