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锦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锦懿,陈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路6号金龙商贸广场C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0125-3。法定代表人林小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锦懿,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泽荣,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锦懿、陈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60.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泽荣银行存款3500元,该款优先支付本案及另案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