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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选俭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选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887号原告:江选俭,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南排七队宅基地A3幢10-11号。负责人:陈兴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选俭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选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选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