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恩纪与王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纪,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恩纪,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雷,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恩纪与被执行人王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恩纪案件款11988.40元(其中农业补贴款11888.4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王雷在中国农业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于2017年5月22日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世君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