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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1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负责人:吴广第,所长。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平顶山市��安局姚孟派出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5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被处罚人的编号为410439-1000566264的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处罚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应自2016年11月25日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诉讼期限内,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暂不符合申请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延阁审判员  甄松淼审判员  崔 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梦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