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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庄某与薛某1、薛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薛某1,薛某2,薛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78号原告:庄某,女,193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光,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148法律服务四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1,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薛某2,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薛某3,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庄某与被告薛某1、被告薛某2、被告薛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马嘉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