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庄某与薛某1、薛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薛某1,薛某2,薛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78号原告:庄某,女,193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光,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148法律服务四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1,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薛某2,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薛某3,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庄某与被告薛某1、被告薛某2、被告薛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马嘉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