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国兵提出王翠燕与中房襄阳公司异议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兵,王翠燕,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9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陈国兵,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翠燕,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朝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翠燕与中房襄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鄂0606执283号执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中房襄阳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春园路中房钻石河畔小区1-1-2303、8-1-2502、5号楼2704号房屋。异议人陈国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陈国兵称,2013年异议人为中房襄阳公司开发老河口市汉口路公馆壹号小区做配套工程,中房公司因欠工程款将其开发的钻石河畔小区8-1-2502号商品房抵偿给异议人,现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经查,2013年始,异议人陈国兵为中房襄阳公司开发的老河口市汉口路公馆壹号做配套工程,2014年工程完工。因欠异议人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中房襄阳公司同意将钻石河畔小区8-1-2502号房屋以市场价格抵偿所欠异议人的工程款。2015年8月27日,异议人陈国兵向中房襄阳公司开具了483720元的工程款发票。2015年9月28日与中房襄阳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F201505562),中房襄阳公司向异议人出具了收款收据,该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网签备案。另查明,王翠燕与中房襄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鄂0606执283号执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中房襄阳公司位于钻石河畔小区8-1-2502号房屋。本院认为,中房襄阳公司因欠异议人工程款,与异议人协商以房抵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支付了对价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该房屋应视为异议人的合法财产,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中止对(2017)鄂0606执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查封钻石河畔小区8-1-2502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安斌审判员 乾向东审判员 许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