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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730号原告: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0号楼办公楼19层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856004-X。法定代表人:章远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俊杰,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四十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7107306-3。法定代表人:曹振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诉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达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利达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利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