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向道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170号被执行人向道兵,男,1998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自述系1998年农历7月初1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恩施市,2016年7月14日,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执行人向道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的财���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向道兵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