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民、刘金枝与被告付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民,刘金枝,付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06号原告:刘金民,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刘金枝,女,山西省翼城县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勤,女,山西省浮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星,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川,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民、刘金枝与被告付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金民、刘金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民、刘金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民、刘金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金民、刘金枝负担。审 判 长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人民陪审员 李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