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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一峰、丁兆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一峰,丁兆英,吴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一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兆英,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审被告:吴英明,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李一峰为与被上诉人丁兆英、原审被告吴英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一峰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