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保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良,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四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娜、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良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陈保良在家中玩前妻王某1手机时发现,王某1和吴某4有暧昧关系,就用王某1的手机发短信将吴某4诱骗至家中,与其发生厮打,陈保良用家中厨房的菜刀将吴某4的头部及胸部砍伤。经鉴定,吴某4伤情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陈保良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保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陈保良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陈保良在家中玩前妻王某1手机时发现,王某1和吴某4有暧昧关系,就用王某1的手机发短信将吴某4诱骗至家中,与其发生厮打,陈保良用家中厨房的菜刀将吴某4的头部及胸部砍伤。经鉴定,吴某4伤情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保良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保良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4陈述,证人王某1、梁某、王某2、吴某1、吴某2、吴某3等人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说明、被害人受伤照片及影像学会诊记录,西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照片,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陈保良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容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雷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