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权民与张家武、盛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权民,张家武,盛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号申请执行人:高权民,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家武,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盛菊丽,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高权民与张家武、盛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