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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少志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69号之一被执行人余少志。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2017)鄂02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指控被告人余少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鄂02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少志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少志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7)鄂02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余少志犯盗窃罪涉罚金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