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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20号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9号。法定代表人卫泳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雅,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民,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村。法定代表人高春林,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南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起诉,法庭当庭准许。被告已向原告就相关事宜出具情况说明,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