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郝有然与冯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有然,冯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681号原告:郝有然,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铁西区。被告:冯熙,男,汉族,住淇县。原告郝有然与被告冯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件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润通审判员 孟凡洲审判员 韦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