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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郝有然与冯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有然,冯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681号原告:郝有然,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铁西区。被告:冯熙,男,汉族,住淇县。原告郝有然与被告冯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件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润通审判员  孟凡洲审判员  韦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