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润莲与被执行人陈国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莲,陈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润莲,女。被执行人陈国武,男。申请执行人李润莲与被执行人陈国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邢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国武有肇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晋XX),车辆管理信息注明所有人为崔小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国武所有的肇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晋XX,车辆管理信息注明所有人为崔小刚)。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