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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解某与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878号原告:解某,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解某与被告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解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解某请求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对被告魏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