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罗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罗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责人宛靖,行长被执行人罗明荣,德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罗明荣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罗明荣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35034.5元,承担执行费425.52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明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