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龙运权、李洁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龙运权,李洁静,张胜海,张榕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地址:揭阳市东山仁义路以东新阳路以北宏光大厦。负责人连俊生,该邮政储蓄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俊勇,该邮政储蓄银行职员。被告龙运权,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剑南县,被告李洁静,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贵州省剑南县,被告张胜海,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被告张榕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告龙运权、李洁静、张胜海、张榕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