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施领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施领招,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36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014X。法定代表人王相荣。被执行人施领招,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罗海燕,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施领招、罗海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海燕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海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百度“”